補助金額:第一胎補助10,000元,第二胎30,000元、第三胎60,000元。
1.申請資格
(1)具合法婚姻關係之夫妻。
(2)夫妻雙方或一方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二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3)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4)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三個月內於轄區衛生所或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時應附資料
(1)全戶戶籍謄本(含父、母親、新生兒)。
(2)申請人(父或母親)之印章。
(3)申請人(父或母親)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補助金額
第一胎:一萬元
第二胎:三萬元
第三胎:六萬元(多胞胎以該胎補助金額倍數計算)
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5.若有疑問,請洽各鄉市衛生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