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婦女生育津貼自98年8月1日開辦(胎兒自8月1日出生者始可提出申請)
*設籍本市之婦女生育而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之。
(一) 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二) 設籍本市至胎兒出生日止須滿六個月以上且繼續居住者。
(三) 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市市民者。
*外籍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生育子女,以夫在本市設籍六個月以上者,可比照上述規定辦理補助。
*生育津貼每胎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並應於生產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申請生育津貼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壹份。申請表下載
(二)新生兒出生證明正本壹份。
(三)全戶戶籍謄本(含新生兒之戶籍謄本)壹份。
(四)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五)領據壹份。
(六)申請人匯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壹份(需清楚列明該存摺帳號)。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外籍、大陸籍婦女應檢附居留證,非本人申請者,應檢附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並填具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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