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媽咪該如何捍衛職場權利 ?   

採訪╱李政青
諮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參考資料╱職場平等與就業歧視、台北市勞工局網站



對抗懷孕歧視
懷孕是件歡天鼓舞的喜事,但在職場上,許多孕媽咪卻因此被老闆視為貢獻不足的員工,不僅享受不到一位孕婦應有的權益,甚至連考績、待遇也大打折扣,運氣不好,還莫名其妙被裁員了。碰到這些不合理的狀況,孕媽咪們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呢?

案例:
小真自大學畢業後就直接進入一家外商航空公司當空姐,不久後結婚並發現自己懷孕了,小真很高興,申請了留職停薪,小孩出生後,小真即開始復飛,沒多久收到當年度的考績單卻發現她的考績比往年少了二級,這是她進公司以來從未發生過的事,所以她直接去找秦總經理,想了解為何考績被打低二級,最後總經理在她的考績單上蓋上「產休調整」的戳章丟還她,並對她說:「這就是答案」,並對她說:「孕婦請假,相對工作的日數變少,對公司沒有什麼貢獻度」,小真很抗拒接受這個答案,覺得很委屈,但看到總經理發了脾氣,只好選擇隱忍下來。
隔年小真又生了第二胎,這次考績更少了三級,但因前車之鑑,加上也陸續從很多懷孕同事那兒得知大家都有共同的處境,所以只能繼續選擇隱忍。

 什麼是懷孕歧視?
懷孕歧視係目前職場上最常見之性別歧視類型,一般職場常見的懷孕歧視因素有三種:

  1. 雇主認為媽咪懷孕及生產期間一定會產生各種生理狀況,因此導致公司效率降低、產能減低。所以,為了成本考量而不歡迎孕婦。

  2. 混合動機因素:雇主因為上述第一種因素,加上孕婦確實在職場上有其他不善的表現,如:懷孕期間在工作表現上碰巧發生部分失誤,以致造成雇主輕重不一的損失;或因身體不適而降低了平日的工作表現水準等狀況,而對孕婦有不利的對待。

  3. 雇主純粹因個人觀念好惡或一般社會對孕婦的刻板印象,而認為雇用孕婦會造成對公司形象損失,或使消費者流失的歧視。(資料來源:台北市勞工局網站)

孕媽咪應該享有的工作權益

想要捍衛權益,首先,就先該了解自己有哪些權益可享,根據《勞基法》、《兩性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孕媽咪們在職場上享有的權力有:

  • 產假

  • 育嬰假

  • 哺乳時間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案例的小真,如何解決職場上所碰到的懷孕歧視:
小真後來又有位愛打抱不平的同事小惠,遭遇跟她一模一樣。之後小惠在一次參與婦女團體舉辦的兩性平等與性別歧視之勞工教育講習,才知道公司這種做法已涉嫌性別歧視,在場學者並建議她向官方申訴。小惠向公司裡的工會報告後,工會決定將以往公司強迫留職停薪期間懷孕女空服員損失的年資及相關離職金、退休金等,連同懷孕女空服員考績長期被壓低的爭議,透過勞資會議方式先與公司協商,但前後協商近一年公司始終不置可否,所以工會決定正式向地方政府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申訴。
委員會接到案子之後,將重點放在公司是否因員工懷孕留職停薪而將其考績壓低。工會向委員會提出二項訴求:一、希望公司補償女空服員過去因懷孕被迫留職停薪所造成年資及相關損失;二、認為女空服員因懷孕留職停薪而影響考績分數已涉嫌構成就業歧視。委員會認為第一項訴求屬於一般勞資爭議處理的範疇,並非就業歧視處理範疇,故不予處理,但仍建議公司能依員工年資深淺,按比例給予一定補償;第二項訴求則明顯涉嫌就業歧視,所以委員會朝工會的第二項訴求進行調查、評議。

委員會進行的調查動作有:

  1. 發動勞動檢查
    調查期間,委員會先發動勞動檢查。此外,原先承辦員調查時即要求公司應提供以往女空服員懷孕前後三年來之考績資料,但該公司卻表示此乃公司的業務機密而不願提供,所以也順便以勞動檢查的方式,請公司依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規定配合提供資料,公司至此方願意提供女空服員懷孕前後三年來之考績資料。

  2. 針對公司曾在女空服員考績單上蓋上「產休調整」戳章進行了解
    當初女空服員小真是因為自己懷孕留職停薪期間考績被打低,所以去找秦總經理想了解原因,結果卻被蓋上「產休調整」的戳章做為交代,所以委員會針對此一疑點分頭去了解公司及相關女空服員當初發生的狀況,但是公司方面接受訪問時,卻表示秦總經理已經退休,所以對當初狀況已無法得知。勞工方面則清楚表示當初蓋此一戳章者為秦總經理,理由是因為孕婦留職停薪期間對公司並無貢獻,而此點委員會在其後不論訪談其他孕婦或公司代表時,也都獲得證實。

委員會的分析結論:
該公司長期以來考績的其中一項就是以工作日數的多寡來衡量員工當年對公司的貢獻度,所以員工執勤期間中途下機,或平日事、病假,或在家的待命時間遇公司電話查勤不在時,都會影響當年的考績,這乍看之下似乎無可厚非,國內事業單位也多以此為考績衡量標準之一,但該公司卻沒深究到懷孕所造成的「缺勤」現象只會發生在特定的性別-女性-身上,這與其他普遍性的(男、女)員工病、事假缺勤並不一樣,若真將此做為員工考績、工作生涯表現的標準,那麼職場女性在先天身體特質(會懷孕)及後天的職場管理結構上,永遠只能處於挨打的劣勢地位,這當然涉及對特定性別的歧視,對於女性在職場追求地位之平等更是一大箝制,而且,懷孕不能等同於工作績效降低,否則即屬性別歧視,此案由於資方打考績的理由直接將懷孕等同於減少貢獻,因此認定性別歧視成立。
嬰兒是生命的延續,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生育照顧健康的下一代,本來就是社會全體的責任,其孕育、培育過程之成本及責任應由家庭、社會、國家共同承擔,而非女性單獨背負!因此,諸位孕媽咪們,假如因為懷孕而遭受不公平待遇,請勇於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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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文請見7月號嬰兒與母親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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